落实落细★◆★★“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■◆◆”要求,《条例》第十一条明确,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,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■★★★★,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;第三十五条要求,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;第四十一条规定,担任职级★■■◆★、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,需要对其职级★■★◆■◆、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★■◆★★,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。同时◆★★■■,《条例》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制度有机衔接,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,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,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,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。
纪律是管党治党之“戒尺”,法律是治国之重器。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、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■◆★■◆,本质上目标一致★■、功能相同★■、优势互补。习指出,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,强调“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”。
《条例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纪法衔接条款,为进一步实现执纪和执法有序衔接★★◆◆★■、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,对于坚持贯通规纪法,衔接纪法罪■■★■★,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,同向发力、精准发力,提供了更系统◆★、更规范、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。
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◆◆■◆■,加强了纪法衔接,充实了违纪情形,细化了处分规定,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。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好纪律建设,推动广大党员、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,内化为言行准则,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★★、加强自我约束、提高免疫能力◆■■,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。(记者 方弈霏)
《条例》借鉴刑事法律规则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◆■■★★◆,使纪法贯通更加顺畅★■,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◆■,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◆★◆■■,更好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。
《条例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,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,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■◆◆,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,使依纪审查和依法调查一体推进,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精准有序对接◆■,做到精准执纪、纪法协同。
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。习强调◆■★,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◆■★,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■■◆★■◆,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,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。《条例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,既坚持纪法分开◆★◆■◆、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同时强调纪法贯通、纪法衔接★◆◆★。2015年修订《条例》时◆■◆★★■,按照纪在法前、纪法分开的原则,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,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★■■◆,形成了“六项纪律”体系,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★★◆■,一直延续至今。同时,为解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★★★,在总则中专设“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”一章,增写纪法衔接条款,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◆◆■■★★。
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、国家监察两项职责,既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监督执纪,又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执法,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,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,必须用好党纪和国法■★◆■★“两把尺子”,通过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、相互贯通◆★,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、精准发力。这就需要在处置程序上有机融合、处分档次上相互匹配★◆■,实现执纪执法贯通★■,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◆◆■■■■。
此次修订《条例》◆★■■◆★,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,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,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。
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,又受到党纪处分的,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★★。对此,《条例》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★■,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,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。
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,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。习强调,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、依规治党统筹推进、一体建设”,◆■“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、相互促进★◆■◆★■、相互保障的格局◆◆■”■■◆★★■。
“对违法犯罪的党员,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,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★◆■★◆■。”《条例》在第四章★★■“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”中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,作为该章的总体性要求,统领该章各条规定。这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规定■■★。
纪法贯通、纪法衔接,不仅是在目标任务◆■◆★★、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衔接■★★,也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■■◆、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。《条例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、认定规则,充实从轻减轻处分情形◆■■,新增存在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,完善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、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■★★、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。
同时,此次修订《条例》,借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,将在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,由按照“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■★◆■”修改为按照“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”,分别给予处分。此外★◆■■★,《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,明确“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,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、费用★■■。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★★■◆◆■,应当一并计算在内”◆★★。
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,《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“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”违法行为◆■◆★★★,损害党★◆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■★◆◆◆★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。同时,《条例》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★★◆■■◆,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,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★★★,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◆■“六项纪律”体例的基础上■★◆,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,明确对★◆“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★■■、金融管理■★★■◆、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”,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。实践中,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,颇受关注,《条例》之前对此曾经有过相关规定。此次修订,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三款,进一步明确“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,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■★★★■。
党的十八大以来★★◆■★◆,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★■,在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◆■★◆,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,建立健全党纪处分体系与政务处分等法律处分体系并行的机制,强化了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有效性。
新修订的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★◆★◆,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贯通规纪法◆■,衔接纪法罪◆■★★■★,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◆◆★■“执纪执法贯通”的要求,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◆■◆★、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◆◆◆★■、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相关内容等,推动综合运用党纪、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,做到精准执纪◆◆■◆★、纪法协同。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,认真抓好《条例》的学习贯彻,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■◆★,做到全面熟知掌握、准确规范使用,促进执纪执法贯通★◆★■,形成纪法合力★★■,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。